女子出售前夫房产被判有效
2008-07-17 11:55:34
史先生购房后,售房人苗女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,史先生诉至法院。苗女士称房子是前夫的,她签的合同无效。日前,海淀法院判决史先生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,苗女士须办理过户手续。
史先生诉称,2006年,他在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公告上,看到该单位职工绳先生有一套住房出售,联系人为苗女士。当年11月,苗女士代表绳先生与史先生签订了合同,史先生交纳了22万元后,拿到了钥匙和房产证。但此后苗女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,史先生将她和绳先生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时,苗女士说,2000年她就与绳先生离婚,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。
海淀法院认为,史先生有理由相信苗女士有房屋的处分权利,史先生对房屋已构成善意取得。据此判决苗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史先生办理过户手续。
新京报